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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認真做好今冬明春封湖育魚工作的通知

青政辦[2008]180號

頒布時間:2008-12-24 11:17:52.000 發(fā)文單位: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今年以來,各地各有關部門按照省政府的統(tǒng)一部署,加強領導,加大執(zhí)法檢查力度,我省的封湖育魚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但是,隨著冰封期和“元旦”、“春節(jié)”的到來,非法捕撈、販銷湟魚的活動仍時有發(fā)生,封湖育魚的形勢依然十分嚴峻。為進一步搞好封湖育魚工作,切實保護好湟魚資源,現(xiàn)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從學習實踐科學發(fā)展觀的高度充分認識封湖育魚的重大意義,充分認識當前封湖育魚形勢的嚴峻性,進一步增強搞好封湖育魚工作的緊迫感和責任感。要加強領導,精心組織,認真落實目標責任制和承諾制,層層抓好落實。要總結經(jīng)驗,制定切實可行的措施,及時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通過獎勵、補助等多種形式充分調動廣大群眾,特別是環(huán)湖牧民保護湟魚的積極性,組織民兵、馬隊開展群防群治,切實把封湖育魚的各項措施落到實處,抓出成效。

  二、加強監(jiān)督檢查,確保湖區(qū)安全。各地政府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精神,以對群眾和執(zhí)法人員生命和財產高度負責的精神,切實加強封湖和冰封期間的水上安全管理工作,及早部署,有針對性的開展檢查,查隱患、查漏洞、查死角,制定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確保青海湖、扎陵湖、鄂陵湖的湖區(qū)安全。同時,要切實解決環(huán)湖周圍困難群眾的生產生活問題,幫助他們發(fā)展生產,增加收入,為封湖育魚創(chuàng)造一個良好的社會氛圍。

  三、迅速行動,加大執(zhí)法檢查力度。各地要以縣為單位,由政府主管領導親自帶隊,組織人員在“兩節(jié)”前開展3—4次清湖行動,使群眾及早打消入湖捕撈和販銷湟魚的念頭。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加大執(zhí)法檢查工作力度,密切配合,組織開展專項行動,嚴厲打擊非法捕撈和非法銷售湟魚的違法行為。漁政部門要在重點地區(qū)駐扎帳篷,晝夜守護,采取“水上抓、岸上堵、市場管、環(huán)湖查”等多種措施,及時清理上湖捕魚人員,把非法捕撈和銷售湟魚的勢頭堅決壓下去。

  四、突出重點,切實抓好“兩節(jié)”期間的查處工作。元旦、春節(jié)即將到來。各級工商、漁政部門要密切配合,抓住重點,在“兩節(jié)”期間對西寧市、周邊縣城、環(huán)湖地區(qū)的市場、餐館逐一進行檢查。對經(jīng)營、銷售湟魚的餐飲點要依法警告、罰款,直至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對重點地區(qū)要嚴把關口,堅決堵住在各類市場銷售湟魚的違法行為。

  五、認真組織,扎實開展宣傳工作。各地要在湖面冰凍之前,認真開展宣傳、動員和教育工作,除了抓好面上的宣傳外,要以縣為單位組成工作組,深入到縣、鄉(xiāng)、村、社以及餐飲經(jīng)營點、市場、社區(qū)、機關、學校等,廣泛深入地宣傳省政府《關于繼續(xù)對青海湖封湖育魚的通告》和《漁業(yè)法》、《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宣傳、講解刑法和治安處罰法的有關規(guī)定,做到宣傳教育到戶到人。教育群眾自覺遵守法律法規(guī),勸阻群眾不要到青海湖、扎陵湖、鄂陵湖及其附屬水域捕撈湟魚,提高群眾依法保護湟魚資源和生態(tài)環(huán)境的意識。在抓好宣傳工作的同時,公布舉報電話,鼓勵群眾及時舉報非法捕撈、販銷湟魚的行為,使非法行為及時得到查處。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責任編輯:小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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