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guī)庫

黑龍江省財政廳 黑龍江省環(huán)境保護廳關于印發(fā)黑龍江省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黑財建[2008]65號

頒布時間:2008-06-19 10:30:10.000 發(fā)文單位:黑龍江省財政廳 黑龍江省環(huán)境保護廳

各行署、市、縣財政局、環(huán)境保護局:

  現將省財政廳、省環(huán)境保護廳制定的《黑龍江省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zhí)行。

  二○○八年六月十九日

黑龍江省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黑龍江省第一次污染源普查(以下簡稱污染源普查)工作順利實施,加強省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專項資金(以下簡稱普查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環(huán)境保護部關于印發(fā)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08]144號)精神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普查資金是指中央和省級財政用于全省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普查資金實行項目管理、單獨核算,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

  第二章    支出范圍

  第四條  普查資金使用范圍

 ?。ㄒ唬┪廴驹雌詹榍捌跍蕚涔ぷ髦С?,包括普查方案及技術文件制定,數據庫建設及維護等費用支出;

 ?。ǘ┕I(yè)污染源、農業(yè)污染源、生活污染源與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產排污系數調查與物料衡算等費用支出;

 ?。ㄈ┤嫫詹?,包括:普查培訓,普查宣傳,普查表格及有關資料印刷,污染源數據采集、現場監(jiān)測分析、普查設備購置、質量控制,普查數據審核、匯總、分析、處理、總結和成果開發(fā)利用等;

 ?。ㄋ模┦〖壺斦壹壓褪〖壏鲐毠ぷ髦攸c縣(市)給予適當補助,專項用于污染源普查工作費用支出;

 ?。ㄎ澹┙涁斦块T批準的其他支出。

  第五條  下列費用不得列入普查資金支出范圍:

  (一)應由基本建設資金、其他專項資金開支的費用;

 ?。ǘ└鞣N獎金、福利支出;

  (三)歸還貸款本息;

  (四)投資性支出、捐贈及贊助;

 ?。ㄎ澹└鞣N罰款、違約金、滯納金等支出;

 ?。┡c污染源普查無關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  省財政廳主要負責普查資金的預算管理。具體職責:

  (一)確定普查資金預算安排原則及重點,審核確定總預算和分年度預算;

 ?。ǘ┌搭A算管理程序下達分年度預算;

 ?。ㄈ徟詹橘Y金年度財務決算;

 ?。ㄋ模┍O(jiān)督檢查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第七條  黑龍江省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環(huán)境保護廳,省環(huán)境保護廳作為牽頭部門主要負責普查資金的項目管理。具體職責:

 ?。ㄒ唬└鶕逗邶埥〉谝淮挝廴驹雌詹楣ぷ鞣桨浮分贫ㄓ嘘P工作計劃,發(fā)布相關技術規(guī)范,明確工作要求和進度,組織實施污染源普查;

 ?。ǘ嘘P部門(單位)編制項目總體預算和分年度經費使用計劃,按照規(guī)定程序報財政部或省財政廳審批;

 ?。ㄈ┒酱儆嘘P部門加強普查資金管理;

 ?。ㄋ模∝斦d開展普查資金預算執(zhí)行情況監(jiān)督檢查和項目績效考核。

  第八條  普查專項資金使用部門(單位)職責:

 ?。ㄒ唬┚幹破詹橘Y金預算和支出計劃;

 ?。ǘ┙M織項目論證、評審和政府采購工作等;

 ?。ㄈζ詹橘Y金單獨設立賬簿單獨核算,加強日常財務收支管理,合理安排預算支出。

  第四章    預算管理

  第九條  省環(huán)境保護廳組織有關部門(單位)根據普查工作方案編制項目總體預算、分年度資金使用計劃和政府采購預算,按部門預算管理程序報省財政廳審核。

  第十條  省財政廳結合省級財力和普查工作的實際工作量核定普查資金預算,分別列入有關部門(單位)的部門預算,分年度下達。補助地方部分,按預算管理程序辦理。

  預算一經下達,原則上不得調整。如確需調整,按照規(guī)定程序報省財政廳審批后執(zhí)行。

  第十一條  普查資金的支付嚴格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屬于政府采購范圍的,應按照政府采購法及有關規(guī)定組織采購。

  第十二條  普查資金結余按照財政撥款結余資金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三條  年終,普查資金使用部門(單位)按照有關規(guī)定編報普查資金決算,并附詳細編報說明,列入部門決算報省財政廳審批。

  第五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十四條  省財政廳、省環(huán)境保護廳對普查資金使用情況開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監(jiān)督檢查。

  第十五條  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嚴格按照預算批復和有關財政財務法規(guī)使用普查資金,不得隨意擴大開支范圍。要加強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監(jiān)察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

  第十六條  普查資金使用部門(單位)及有關人員,如出現擠占、挪用、截留等違反財政法規(guī)或政策規(guī)定的行為,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環(huán)境保護廳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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