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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外國政府貸款還貸準備金管理暫行辦法

頒布時間:2010-02-04 16:05:41.000 發(fā)文單位: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guī)范和加強外國政府貸款的債務管理工作,保證按期足額償還貸款債務,根據(jù)《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管理辦法》( 財政部令第38號)和《財政部關(guān)于印發(fā)的通知》(財際〔2008〕3號),結(jié)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使用外國政府貸款一、二類項目(以下簡稱貸款)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還貸準備金的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ㄒ唬?本辦法中的貸款是指外國政府貸款中由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承擔還款責任或者提供還款保證的貸款。

  (二) 一類項目是指各州(市)、縣(市、區(qū))財政部門或者省直有關(guān)部門作為債務人并承擔還款責任的項目;

  (三) 二類項目是指項目單位作為債務人并承擔還款責任,各州(市)、縣(市、區(qū))或者省直有關(guān)部門提供還款保證的項目。

  第三條 使用貸款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還貸準備金。各級財政部門作為本級政府貸款的債權(quán)債務代表,負責設立并管理本地區(qū)貸款的還貸準備金。

  第四條 外國政府貸款是指財政部經(jīng)國務院批準代表國家向外國 政府、北歐投資銀行及日本國際協(xié)力銀行等統(tǒng)一籌借并形成政府外債的貸款,國務院批準的參照外國政府貸款管理的其他國外貸款,以及與上述貸款搭配使用的聯(lián)合融資。

  第五條 還貸準備金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為確保按期足額償還貸款債務而籌集、運用、存儲和管理的專項資金。

  第六條 還貸準備金可以包括以下資金來源 :

  (一) 財政預算資金;

  (二) 提前回收的貸款資金;

  (三) 轉(zhuǎn)貸利差收入;

  (四) 專用賬戶利息收入;

  (五) 還貸準備金的增值部分;

  (六) 利用金融工具開展債務風險管理的收益;

  (七) 其他來源。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多渠道籌集建立還貸準備金。

  各級財政部門每年應視財力情況,從可用財力中適當安排還貸準備金。還貸準備金金額至少應當滿足未來一年內(nèi)本級到期貸款債務的周轉(zhuǎn)墊付需要,其占本級當年貸款債務余額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

  第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的還貸準備金應當專項用于貸款到期債務 的周轉(zhuǎn)性墊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擠占還貸準備金。

  第九條 在不影響還款墊付能力的前提下,各級財政部門報經(jīng)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以使用還貸準備金核銷或者減免因政策變動等特殊因素而無法回收的貸款債務。

  第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在確保還貸準備金安全性和流動性的前提下,可以采取銀行存款或者投資國債等措施實現(xiàn)其保值增值。

  第十一條 各級財政部門可以按照國家有關(guān)部門的管理規(guī)定,根據(jù)還款及防范風險的需要優(yōu)化還貸準備金的幣種、期限等結(jié)構(gòu),并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十二條 選擇還貸準備金存款銀行應當遵循競爭、透明原則,考察其實力、信譽和服務水平,避免存款賬戶過多、過于分散。

  第十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guān)規(guī)定對還貸準備金進行會計核算,確保會計信息真實、完整、準確。并定期向省財政廳報送還貸準備金籌集和使用情況。

  第十四條 省財政廳應當對還貸準備金的建立和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和檢查,并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 國務院令第 427 號 )的有關(guān)規(guī)定對單位或者個人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 對于未按規(guī)定建立還貸準備金且不能按期足額還款的,省財政廳依據(jù)《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管理辦法》( 財政部令第38號)第五十四條的規(guī)定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可以根據(jù)本辦法并結(jié)合本地區(qū)利用貸款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qū)的還貸準備金管理辦法,并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十七條 使用貸款的項目單位,可以參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制定本單位具體管理辦法 , 并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0 年3月10日起施行。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z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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