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政辦[2011]31號
頒布時間:2011-02-22 10:40:41.000 發(fā)文單位:福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各區(qū)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公司):
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將《市國土資源局 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關于福州市城區(qū)集體土地征收房屋補償若干意見(試行)》轉發(fā)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執(zhí)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福州市城區(qū)集體土地征收房屋補償若干意見(試行)
為進一步規(guī)范城區(qū)集體土地征收房屋補償工作,切實維護被征收人合法權益,結合我市實際,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集體土地征收房屋補償工作由市國土資源局、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負責組織實施。
二、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征收補償的,由項目業(yè)主向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提出申請并提交建設項目批準文件、建設項目規(guī)劃選址紅線圖等材料。
三、市國土資源局發(fā)布征地告知書時應明確告知征地范圍內的房屋補償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負責組織實施。
征地告知書發(fā)布后,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可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組織開展征地范圍內房屋摸底、調查,通過公開抽號方式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參照市區(qū)現行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擬定房屋補償方案。
四、集體土地征收獲批后,征收土地公告應明確征地范圍內的房屋同時征收,并告知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由市國土資源局公布實施,房屋補償方案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公布實施。
五、集體土地征收房屋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被征收人與征收單位達不成補償協議,在房屋貨幣補償金額到位或提供產權調換房屋(周轉房)的地點和面積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交地。逾期仍未交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請強制執(zhí)行。
六、本意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