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8號
頒布時間:2011-07-05 10:31:58.000 發(fā)文單位:廈門市地方稅務局
為加強我市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fā)[2011]1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進應用房地產評估技術加強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財稅[2010]105號)等文件精神,經市政府批準,決定自2011年7月15日起,在海滄區(qū)采用房地產評估技術加強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工作,即對海滄區(qū)各類型存量房交易全面實行應用房地產估價技術評估交易計稅價格征繳稅費,同時在該區(qū)停止執(zhí)行《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我市房地產三級市場基準指導價有關問題的批復》(廈府[2011]62號)?,F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適用范圍
本《公告》適用于在海滄行政區(qū)域內的各類型存量房的交易(包括住宅、商業(yè)、寫字樓、車庫、工業(yè)廠房等類型存量房買賣、贈與、交換、抵債和析產等)。
二、存量房交易的稅收管理模式
仍沿用現有模式,即由廈門市房地產交易權籍登記中心(以下簡稱權籍登記中心)統(tǒng)一收件,經房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以下簡稱稅務機關)確定應納稅費后,由權籍登記中心在納稅。
三、計稅依據的確定
?。ㄒ唬嵈_定。交易雙方(以下統(tǒng)稱納稅人)申報的合同簽訂交易價大于計稅評估價值的,以合同簽訂交易價作為計稅依據。
(二)按計稅評估價值確定。納稅人申報的合同簽訂交易價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進行核定,即依據房地產評估技術標準自動計算存量房交易的計稅評估價值。如納稅人接受的,以該計稅評估價值作為計稅依據。
?。ㄈ┌磸秃私Y果確定。對納稅人申報的合同簽訂交易價低于計稅評估價值,但納稅人有異議且提出復核申請的,以稅務機關的復核結果作為計稅依據。
四、異議處理
(一)申請復核
納稅人對計稅評估價值有異議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可向稅務機關提出復核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稅務機關復核后出具復核結果,并據此計算相關應納稅費。
(二)行政救濟
納稅人對復核確定的計稅依據或應納稅額有異議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條及其《實施細則》第一百條規(guī)定,在依照稅務機關確定的金額繳納稅費或者提供相應的納稅擔保被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市地稅局提出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五、實施時間
本《公告》自2011年7月15日起執(zhí)行,具體時間以權籍登記中心收件時間為準。
二O一一年七月五日
分送:廈門市房地產交易權籍登記中心。
廈門市地方稅務局辦公室2011年7月6日印發(fā)
附: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在海滄區(qū)開展應用房地產評估技術加強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試點工作的批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