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財庫[2011]55號
頒布時間:2011-11-02 09:30:30.000 發(fā)文單位:上海市財政局
2011年上海市政府債券承銷團成員,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
為做好2011年上海市政府債券發(fā)行工作,根據財政部有關規(guī)定,經上海市人民政府同意,制定了《2011年上海市政府債券發(fā)行兌付辦法》,現印發(fā)給你們,請按照執(zhí)行。
上海市財政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2011年上海市政府債券發(fā)行兌付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2011年上海市政府債券的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以及財政部制定的《財政部關于印發(fā)〈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發(fā)債試點辦法〉的通知》(財庫[2011]141號)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上海市政府債券,是指以上海市人民政府作為債務人承擔按期支付利息和歸還本金責任,由上海市財政局辦理發(fā)行和撥付發(fā)行費,財政部代為辦理還本付息的可流通記賬式債券。2011年上海市政府債券期限為3年、5年,利息按年支付,發(fā)行后可按規(guī)定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和證券交易所債券市場(簡稱“交易場所”)上市流通。
第三條 上海市政府債券實行年度發(fā)行額管理,2011年債券發(fā)行總額為國務院批準的71億元額度,其中3年期債券36億元,5年期債券35億元。
第四條 2011年上海市政府債券每期發(fā)行計劃,提前兩周向財政部報送。
第二章 發(fā)行與上市
第五條 上海市財政局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組建2011年上海市政府債券承銷團。2011年上海市政府債券承銷商應當是2009-2011年記賬式國債承銷團成員,原則上不得超過20家。
第六條 上海市財政局與上海市政府債券承銷商簽署債券承銷協(xié)議,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承銷商可以委托其在上海市的分支機構代理簽署并履行債券承銷協(xié)議。
第七條 上海市政府債券發(fā)行采用市場化招標方式。參與投標機構為2011年上海市政府債券承銷團成員。
第八條 上海市政府債券招標日5個工作日前(含第5個工作日),上海市財政局通過上海財政網站、中國債券信息網等渠道向社會公布上海市政府債券發(fā)行文件。
第九條 上海市財政局于招標日借用“財政部國債發(fā)行招投標系統(tǒng)”組織招投標工作。
第十條 招投標結束后,上海市財政局通過上海財政網站、中國債券信息網等渠道向社會公布中標結果。
第十一條 招投標結束后至繳納發(fā)行款前的指定時間為上海市政府債券發(fā)行分銷期。中標的投標機構(簡稱“承銷商”)可于分銷期內在交易場所采取場內掛牌和場外簽訂分銷合同的方式,向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簡稱“國債登記公司”)開立債券賬戶及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簡稱“證券登記公司”)開立股票和基金賬戶的各類投資者分銷。
第十二條 上海市政府債券的認購資金和債權結算實行見款付券方式。承銷商于繳款日規(guī)定時間前將認購資金繳入國家金庫上海市分庫;上海市財政局確認認購資金足額入庫后通知國債登記公司確認總債權和銀行間市場分銷認購人、承銷商自營額度的債權,并委托國債登記公司同時通知證券登記公司確認交易所市場分銷認購人、承銷商自營額度的債權。
第十三條 上海市財政局發(fā)行上海市政府債券,向承銷商支付發(fā)行費。3年、5年期上海市政府債券發(fā)行費分別為發(fā)行面值的0.5‰、1‰。
第十四條 上海市財政局于繳款日后5個工作日內(含第5個工作日)辦理發(fā)行費撥付。
第十五條 上海市政府債券于上市日起,按規(guī)定在交易場所上市流通。
第三章 還本付息
第十六條 上海市財政局于還本付息日的5個工作日前(不含還本付息日,含第5個工作日)將債券還本付息資金繳入中央財政專戶,并及時報告財政部(國庫司)還本付息資金繳付情況,由財政部按照有關規(guī)定代為辦理還本付息。
第四章 法律責任和罰則
第十七條 承銷商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未按時繳付上海市政府債券認購資金的,按逾期支付額和逾期天數,以當期債券票面利率的兩倍折成日息向上海市政府支付違約金。違約金計算公式為:
違約金=逾期支付額×(票面利率×2÷全年天數)×逾期天數
第十八條 上海市財政局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規(guī)定,未按時足額向承銷商支付上海市政府債券發(fā)行費,或者未按時足額向中央財政專戶繳付應還本息等資金的,按逾期支付額和逾期天數,以當期債券票面利率的兩倍折成日息向承銷商支付違約金,或者向財政部支付罰息。計算公式為:
違約金或罰息=逾期支付額×(票面利率×2÷全年天數)×逾期天數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招標日,是指上海市政府債券發(fā)行文件規(guī)定的上海市財政局組織發(fā)行招投標的日期。
?。ǘ├U款日,是指上海市政府債券發(fā)行文件規(guī)定的承銷商將認購上海市政府債券資金繳入國家金庫上海市分庫的日期。
(三)上市日,是指上海市政府債券按有關規(guī)定開始在交易場所上市流通的日期。
?。ㄋ模┻€本付息日,是指上海市政府債券發(fā)行文件規(guī)定的投資者應當收到本金或利息的日期。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上海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