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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安徽省住房保障工作考核約談問責暫行辦法的通知

皖政辦秘[2011]218號

頒布時間:2011-12-31 15:42:29.000 發(fā)文單位: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安徽省住房保障工作考核約談問責暫行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安徽省住房保障工作考核約談問責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落實住房保障工作目標任務,建立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根據國家和我省相關政策規(guī)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住房保障工作的考核、約談、問責,適用本暫行辦法。

  第三條 住房保障工作的考核、約談、問責,遵循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分級負責、獎懲結合、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四條 設區(qū)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和承擔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任務的省有關部門(以下簡稱省有關部門)是住房保障工作的責任主體,設區(qū)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和省有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是住房保障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第五條 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領導小組(以下簡稱省領導小組)辦公室對設區(qū)的市和省有關部門的住房保障工作進行督查、考核,并會同省監(jiān)察廳根據考核結果提請省領導小組約談設區(qū)的市和省有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負責對所轄縣(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工作進行督查、考核、約談。

  第六條 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要于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對所轄縣(市)當年住房保障工作的考核,形成考核工作報告報送省領導小組辦公室;省領導小組辦公室應于次年1月31日前,完成對設區(qū)的市和省有關部門的考核,形成考核工作報告報送省領導小組審定。

  第七條 考核內容主要包括:年度目標任務完成情況和政策措施落實情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質量情況,保障性住房分配和管理情況,住房保障制度建設和基礎管理情況,以及工作績效等。

  第八條 省領導小組對考核結果予以通報,并對排名前5位的設區(qū)的市或省有關部門進行通報表揚。

  第九條 考核不合格的,由省領導小組辦公室責令限期整改。

  第十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領導小組約談設區(qū)的市政府和省有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

 ?。ㄒ唬┪窗匆?guī)定時限完成年度目標任務的;

 ?。ǘ┡涮踪Y金、土地供應、支持政策等落實不到位的;

 ?。ㄈ┍U闲宰》拷ㄔO、質量安全監(jiān)管以及分配和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嚴重問題的;

 ?。ㄋ模ι鐣从硰娏业谋U闲宰》繂栴}處置失當的;

 ?。ㄎ澹χ醒牒褪z查中發(fā)現的問題整改不力的;

 ?。┢渌嘘P情況。

  第十一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對有關責任人實施問責:

  (一)考核工作報告虛報、瞞報、偽造、篡改統(tǒng)計數據的;

  (二)考核不合格,且在規(guī)定期限內不整改或經整改仍不合格的;

  (三)在住房保障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發(fā)生重大失誤或存在嚴重違法違規(guī)行為,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的;

  (四)對違反住房保障政策規(guī)定的行為不予制止、糾正和查處的,或對違反住房保障政策規(guī)定的行為處置不當造成群體性事件的;

  (五)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規(guī)定的其他應問責的情況。

  第十二條 各設區(qū)的市可根據本暫行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十三條 本暫行辦法由省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省監(jiān)察廳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暫行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下載附件:住房保障工作考核評價表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雨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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