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20-01-06 12:32:00.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溫州市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溫州市稅務局稽查局
稅務文書送達公告
溫稅稽公〔2019〕第214號
浙江晉魯煤炭有限責任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六條規(guī)定,因采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稅務檢查通知書》(溫稅稽檢通一〔2020〕1號),現通過國家稅務總局溫州市稅務局網站將稅務文書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該文書即視為送達。
2020年1月6日
附件:國家稅務總局溫州市稅務局稽查局稅務檢查通知書(溫稅稽檢通一〔2020〕1號)
國家稅務總局溫州市稅務局稽查局
稅務檢查通知書
溫稅稽檢通一〔2020〕1號
浙江晉魯煤炭有限責任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決定派劉鋒x、林海、凌姜婭等人,自2020年1月3日起對你(單位)2018年11月9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如檢查發(fā)現此期間以外明顯的稅收違法嫌疑或線索不受此限)涉稅情況進行檢查。屆時請依法接受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二O二O年一月三日
告知:稅務機關派出的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并有責任為被檢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被檢查人有權拒絕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