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20-01-14 2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溫州市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溫州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
稅務文書送達公告
溫稅一稽公〔2020〕第001號
樂清翔森商貿有限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六條規(guī)定,因采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溫稅一稽罰告〔2019〕811號),現通過國家稅務總局溫州市稅務局網站將稅務文書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該文書即視為送達。
二O二O年一月十四日
附件:國家稅務總局溫州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溫稅一稽罰告〔2019〕811號)
國家稅務局溫州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
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
溫稅一稽罰告〔2019〕811號
樂清翔森商貿有限公司:
對你單位的稅收違法行為擬于 2019年12月31日之前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現將有關事項告知如下:
一、稅務行政處罰的事實依據、法律依據及擬作出的處罰決定:
1、主要違法事實:
經稽查核實:你公司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開具時間為2016年5至6月,2016年8月后再沒有辦理納稅申報。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王旭龍,但實際控制人是河南人張海江(此人已被樂清市公安局逮捕),王旭龍被樂清市公安機關抓獲后坦白他平時到稅務機關領取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空白發(fā)票)后將開票金稅卡送給張海江,由張海江開具增值稅銷項發(fā)票,他個人辦理的銀行卡和登陸用的U盾及你公司的公章、基本戶銀行卡和登陸用的U盾都放在張海江處,他只負責領取發(fā)票和辦理稅務申報,因你公司再無其他經營人員,檢查人員無法取得你公司的賬冊、憑證等納稅資料,因此檢查人員以稅收征管系統(tǒng)、防偽稅控系統(tǒng)、申報系統(tǒng)、電子底賬系統(tǒng)導出的電子數據為基礎,圍繞發(fā)票流、資金流開展檢查。
經查,你公司進銷項不匹配。進項方面,2016年5-6月你公司共取得江蘇省晌水縣六套糧油管理所開具的進項發(fā)票13份, 江蘇省興化市老圩糧油經濟營管理所開具的進項發(fā)票14份,這27份發(fā)票金額合計24702927.00元,稅額合計3211380.44元,價稅合計27914307.44元,取得的進項品名多為小麥、粳稻。銷項方面,經查詢電子底賬系統(tǒng),2016年5-6月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200份(其中作廢7份),金額合計18979257.18元,稅額合計3226473.98元,價稅合計22205731.16元。開具的銷項品名多為多為不銹鋼邊角料、鋁石、廢鋼、鋁釩土、膠片等。 2016年5月申報銷售額4173824.82元,2016年6月申報銷售額14805432.36元。
資金流,樂清市公安局經偵大隊和樂清國稅稽查局在河南省尉氏縣抓獲張海江現場查獲王旭龍、張海江等人的銀行卡和U盾。
2、法律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發(fā)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虛開發(fā)票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擬作出的處罰:
(1)對你單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行為處以5萬元罰款;
(2)對你單位所偷的增值稅3211380.44元罰款1倍,計3211380.44元。
二、你單位有陳述、申辯的權利。請在我局作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到我局進行陳述、申辯或自行提供陳述、申辯材料;逾期不進行陳述、申辯的,視同放棄權利。
三、本次對你單位擬作出的罰款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單位有要求聽證的權利??勺允盏奖靖嬷獣掌?日內向本局書面提出聽證申請;逾期不提出,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國家稅務總局溫州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
2019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