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20-01-17 08:21:00.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昌寧縣稅務局辦公室
國家稅務總局昌寧縣稅務局公告
2019年第 2 號
國家稅務總局昌寧縣稅務局關于廢止
《昌寧縣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房產(chǎn)稅
納稅期限的規(guī)定》的決定
國家稅務總局昌寧縣稅務局關于廢止《昌寧縣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房產(chǎn)稅納稅期限的規(guī)定》的決定,已經(jīng)2019年12月30日國家稅務總局昌寧縣稅務局第13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國家稅務總局昌寧縣稅務局關于《國家稅務總局昌寧縣稅務局關于廢止〈昌寧縣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房產(chǎn)稅納稅期限的規(guī)定〉的決定》解讀稿
國家稅務總局昌寧縣稅務局
2019年12月31日
抄送:國家稅務總局保山市稅務局,縣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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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昌寧縣稅務局法制股承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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