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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新昌縣稅務局行政相對人法律救濟渠道

頒布時間:2020-01-17 10:55:00.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新昌縣稅務局

 一、法律救濟方式和期限

(一)稅務行政復議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認為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可以書面或口頭向稅務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申請人可以在知道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nèi)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對各級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一級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對稅務所(分局)、各級稅務局的稽查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所屬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二)稅務行政賠償

稅務行政賠償是指由于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受稅務機關委托的組織或個人違法行使職權,侵犯納稅人或其他稅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并造成損害后,根據(jù)受害者的申請,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但由致害的稅務機關作為賠償義務機關代表國家予以賠償?shù)倪^程。

賠償請求人可以自行提起稅務行政賠償(書面或口頭形式),也可以委托他人向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稅務機關提起行政賠償申請,賠償請求人提出賠償申請后,賠償義務機關須及時登記賠償請求信息。

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shù)臅r效為2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chǎn)權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nèi)。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賠償請求的,適用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有關時效的規(guī)定。

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后六個月內(nèi),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xù)計算。

(三)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稅務機關和稅務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nèi)提出。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申請人對征稅行為不服的,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人對征稅行為以外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稅務行政復議、稅務行政賠償聯(lián)系方式

受理部門:國家稅務總局新昌縣稅務局法制股

聯(lián)系電話:0575- 86939072/86939075

通訊地址:紹興市新昌縣七星街道鼓山西路398號國家稅務總局新昌縣稅務局法制股

郵編:312500

三、政策依據(jù)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五)《稅務行政復議規(guī)則》

(六)其他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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