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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取得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如何征收個人所得稅

2015-11-02 11:31 來源:河北地稅   我要糾錯 | 打印 | | |

問:個人取得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如何征收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j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jiān)會關(guān)于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guān)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規(guī)定:“一、個人從公開發(fā)行和轉(zhuǎn)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從公開發(fā)行和轉(zhuǎn)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nèi)(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tǒng)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本通知自2015年9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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