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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機器設備折舊年限是多少年

2015-11-02 13:45 來源:黑龍江國稅   我要糾錯 | 打印 | |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規(guī)定:“第六十條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guī)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為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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