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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期免抵增值稅額是否作為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計征依據(jù)

2017-02-14 16:19 來源:北京地稅   我要糾錯 | 打印 | | |

根據(j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產企業(yè)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后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25號)規(guī)定: “一、經國家稅務局正式審核批準的當期免抵的增值稅額應納入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計征范圍,分別按規(guī)定的稅(費)率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二、2005年1月1日前,已按免抵的增值稅稅額征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不再退還,未征的不再補征。三、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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