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抽獎這種促銷方式在百貨商場和大型超市比較常見,通常是購買方顧客在消費達到一定金額后,可以憑購物小票參加抽獎,獎品多為實物,比如風扇、微波爐、雨傘、鍋碗瓢盆等等,但有時候也有大獎,比如汽車使用權、電腦、iPhone等。
在這個抽獎的行為中,顧客獲得獎品具有一定的偶然性。顧客的購買行為是獲得獎品的前提,但是還是需要有一定運氣,也就是說購買行為與獎品并非有必要的關聯性。因此,這就使得抽獎行為與企業(yè)在市場推廣中無償贈送禮品給客戶行為在原理上是一致的。
下面分析一下,關于獎品的稅務處理。
一、增值稅的處理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第四條所規(guī)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因此,對于銷售企業(yè)而言,提供獎品給中獎購買方時,應該依據上述規(guī)定,將獎品給中獎購買方的行為視同銷售,按照增值稅政策相關的規(guī)定,確定獎品銷售額。此時,獎品的銷售額應該如下順序確定:(1)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2)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3)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屬于應征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額。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銷售自產貨物的為實際生產成本,銷售外購貨物的為實際采購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二、企業(yè)所得稅的處理
銷售企業(yè)提供給中獎購買方獎品的行為,屬于《關于企業(yè)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中規(guī)定的“企業(yè)將資產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的情形”,獎品所有權屬已發(fā)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guī)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0號的規(guī)定,應按照被移送獎品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收入。
同時,用于市場推廣或者銷售屬于業(yè)務宣傳費的性質,可以在計算企業(yè)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規(guī)定限額扣除。
三、個人所得稅的處理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促銷展業(yè)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第二條規(guī)定:
“企業(yè)向個人贈送禮品,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該項所得的個人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贈送禮品的企業(yè)代扣代繳:
企業(yè)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顧客,給予額外抽獎機會,個人的獲獎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依據上述規(guī)定,企業(yè)在提供獎品給中獎購買方時,負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義務。
這個抽獎業(yè)務個稅處理的難點在于涉及獎品的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問題,雖然在上述財稅[2011]50號文件中也有相關規(guī)定,即:企業(yè)贈送的禮品是自產產品(服務)的,按該產品(服務)的市場銷售價格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是外購商品(服務)的,按該商品(服務)的實際購置價格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
但是,在實務中,在涉及抽獎時,銷售企業(yè)很難做到要求個人先交稅款再給予獎品(一般在電信中獎詐騙中,騙子常用的招數就是讓人先把稅款打過去再給獎品),尤其對于小件獎品。因此,在銷售抽獎的活動中,有些時候實際上是由銷售企業(yè)承擔了中獎者的個稅稅款的,此時,老顧提醒各位:在確認應納稅所得額時千萬別弄錯了,教條的套用上述文件規(guī)定就可能會存在稅務風險。
至此,老顧與大家分享了實務常見的折扣銷售、捆綁銷售、銷售積分、銷售抽獎四種促銷方式的稅務處理,希望對大家的業(yè)務處理有所幫助,也歡迎與大家進一步交流,分享更好的處理方法。
作者:老顧(正保會計網校專家組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