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企業(yè)的股權轉讓,被投資企業(yè)是否有代扣代繳印花稅的義務?假設A、B、C、D分別為甲公司的股東,A將所持有的股份轉讓給E,甲公司是否有代扣代繳印花稅的義務?
答:《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guī)定,印花稅實行由納稅人根據規(guī)定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購買并一次貼足印花稅票(以下簡稱貼花)的繳納辦法。
《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印花稅票可以委托單位或者個人代售,并由稅務機關付給代售金額5%的手續(xù)費。支付來源從實征印花稅款中提取。
印花稅實行的是“三自”(即自行計稅、購買和貼花)納稅和委托代售的繳納辦法,沒有規(guī)定代扣代繳義務人,納稅人都應自行完稅。
股權轉讓合同屬于“產權轉移書據”,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六條規(guī)定,產權轉移書據由立據人貼花。如未貼或者少貼印花,書據的持有人應負責補貼印花。所立書據以合同方式簽訂的,應由持有書據的各方分別按全額貼花。對于股權轉讓合同,當事股東作為立據人,屬于印花稅法定納稅義務人,被轉讓股權的企業(yè)不是法定扣繳義務人,但如果被轉讓股權的企業(yè)是股權轉移書據的持有人,當事股東未貼或者少貼印花的,持有人應負責補貼印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