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是個體戶,今年4月和6月銷售收入有超過2萬元,我公司都有按時申報附加小三稅和個人所得稅,由于本人不知道個體戶的個人所得稅是按銷售收入征收的,于是每個月的個人所得稅都是零早報,最近地稅讓我補繳4月和6月的個人所得稅,我已經(jīng)去補繳了,并且繳了滯納金,請問這樣的情況還需要交罰款嗎?我每個月都申報個人所得稅,只是都為零申報,這樣也算逾期未申報個人所得稅嗎?謝謝!
答: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號)的規(guī)定:“第六十二條 納稅人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三條 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jīng)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于您提到的情況屬于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建議您直接攜帶相關資料到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