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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優(yōu)惠的技術轉讓所得是否包含技術咨詢和服務

2014-06-27 15:22 來源:深圳地稅   我要糾錯 | 打印 | | |

  問:享受企業(yè)所得稅優(yōu)惠的技術轉讓所得是否包含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收入?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yè)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12號)第二條規(guī)定,技術轉讓所得=技術轉讓收入-技術轉讓成本-相關稅費,技術轉讓收入指當事人履行技術轉讓合同后獲得的價款,不包括銷售或轉讓設備、儀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術性收入。不屬于與技術轉讓項目密不可分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等收入,不得計入技術轉讓收入。

  同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yè)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2號)規(guī)定,自2013年11月1日起,可以計入技術轉讓收入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收入,是指轉讓方為使受讓方掌握所轉讓的技術投入使用、實現(xiàn)產(chǎn)業(yè)化而提供的必要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所產(chǎn)生的收入,并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技術轉讓合同中約定的與該技術轉讓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

 。ǘ┘夹g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收入與該技術轉讓項目收入一并收取價款。

  因此,企業(yè)技術轉讓含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收入必須同時符合以上條件,方可計入技術轉讓收入,享受企業(yè)所得稅優(yōu)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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