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20年5月15日,甲公司因購買材料而欠乙公司購貨款及稅款合計為5 000萬元,2×20年10月1日經(jīng)雙方協(xié)商進行債務重組,乙公司同意甲公司以1 600萬股自身股票抵償該項債務(不考慮相關稅費),甲公司普通股每股面值為1元。當日,該債權的公允價值為4 800萬元,未計提壞賬準備。2×21年1月1日乙公司辦結了對甲公司的增資手續(xù),甲公司以銀行存款支付相關手續(xù)費1.2萬元。債轉股后乙公司持有的抵債股權占甲公司總股本的20%,能夠對其施加重大影響;該項股權的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已知該債務的公允價值等于債權的公允價值。甲公司將該債務作為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負債核算,不考慮其他因素,甲公司應確認的投資收益是(?。?/d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