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用人單位的原因,用人單位支付補償金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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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1.補償年限
(1)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2)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補償基數
(1)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即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最低工資標準。
(2)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計算公式為: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
舉個例子:2010年4月1日,張某到甲公司工作,2016年8月1日,雙方的勞動合同期滿,甲公司不再與張某續(xù)簽。已知勞動合同終止前12個月,張某月平均工資5000元,甲公司所在地職工月平均工資4500元。根據勞動合同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勞動合同終止后,甲公司應向張某支付經濟補償=000×6.5=32500(元)
這個例子中:(1)張某在甲公司工作6年零4個月,應補償6.5個月的工資;(2)甲公司應當向張某支付經濟補償金=5000×6.5=3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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