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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收賬款發(fā)生的現金折扣,入賬財務費用后,匯繳時是否要做調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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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同學,你好
需要納稅調整的
02/03 19:17
小菲老師
02/03 19:24
同學,你好
具體看你用了什么準則。
1、舊準則會稅處理
舊收入準則下,是按折扣前的金額確認收入,現金折扣在實際發(fā)生時,直接計入當期的損益,通常就是財務費用。
所得稅方面,(國稅函〔2008〕875號)規(guī)定:債權人為鼓勵債務人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付款而向債務人提供的債務扣除屬于現金折扣,銷售商品涉及現金折扣的,應當按扣除現金折扣前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現金折扣在實際發(fā)生時作為財務費用扣除。
在舊收準則下,稅會是沒有差異的,匯算清繳也不存在納稅調整。
2、新準則會稅
在確定交易價格時候,要合理預估準確的交易價格,收入確認需要扣除現金折扣的部分,以凈額入賬。涉及到預估,這就有點高大上了,也變得復雜了:
銷售時:
借:應收賬款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合同負債-可變對價(預估的現金折扣,也就是之前的財務費用)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增值稅還是要全額計繳的)
現金折扣實際發(fā)生時:
借:銀行存款
合同負債-可變對價
貸:應收賬款
顯然,新準則下,現金折扣的處理會導致稅會差異:
PS:增值稅還是需要按照銷售全額確認,這就形成了和會計收入的差額。 2)所得稅的扣除仍然是老政策。那么新準則下,理論上,在確認收入時候因為按凈額確認,那么就需要做一個納稅調增(調增收入,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同時,在實際發(fā)生現金折扣時,再做納稅調減處理(調增財務費用,調減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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