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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被分立企業(yè)的股東取得分立企業(yè)的股權(以下簡稱“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棄原持有的被分立企業(yè)的股權(以下簡稱“舊股”),“新股”的計稅基礎應以放棄“舊股”的計稅基礎確定。如不需放棄“舊股”,則其取得“新股”的計稅基礎可從以下兩種方法中選擇確定:直接將“新股”的計稅基礎確定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業(yè)分立出去的凈資產占被分立企業(yè)全部凈資產的比例先調減原持有的“舊股”的計稅基礎,再將調減的計稅基礎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84785011| 提問時間:2019 08/30 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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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段話是站在股東立場說的,對股東而言,所持有的股份就是投資,是資產,資產的計稅基礎就是該項資產在未來使用或最終處置時,允許作為成本或費用于稅前列支的金額。 如果沒有舊股(放棄),相當于舊股轉新股; 如果還有舊股,需要在新舊股之間分配,一種辦法是新股按0計,舊股不變,另一種辦法是按凈資產比例分配。 總之分立前后,投資的總計稅基礎是不變的
2019 08/31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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