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資料:甲公司為一-般納稅人,適用的增值稅稅率13%, 材料按計劃成本核算,2019 年A材料單位計劃成本為100元/件,B材料單位計劃成本為300元/件。6月初有關賬戶 余額如下: “材料采購一A”賬戶余額為42萬元;“原材料”賬戶為余額30萬元(其中A材料為10萬元,B材料為20萬元);“材料成本差異”賬戶余額為貸方0.1萬元(其中A材料為借方余額0.2萬元,B材料為貸方余額0.3萬元);本月發(fā)生下列有關業(yè)務: (1) 3日,購入A材料3000件,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價款為28萬元,增值稅額3.64萬元,運雜費0.6萬元,增值稅額0.054萬元,材料驗收入庫,款項以銀行存款支付。 (2)20日,月初在途的4000件A材料全部到達,材料驗收入庫,貨款已于上月支付。 (3) 28日,購入B材料1 000件,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價款為30萬元,增值稅額3.9萬元,運雜費2.3萬元,增值稅額0.207萬元,材料驗收入庫,款項以銀行存款支付。 (4) 30日,購入A材料2000件,材料已驗收入庫,發(fā)票賬單尚未收到,暫估入賬。 (5) 30日,根據(jù)“發(fā)料憑證匯總表”的記錄,6月份材料發(f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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