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公路施工過程中,業(yè)主方與施工方簽定合同,合同約定由施工方提供勞務總價100萬(合同注明其中運輸服務40萬,人工費60萬),請問施工方是否可以采取簡易計稅辦法,按3%開具100萬的勞務發(fā)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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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可以的,單純提供勞務,可以簡易計稅稅率3%
2020 07/24 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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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07/24 18:08
有沒有文件依據(j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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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飛老師 ![](/wenda/_nuxt/img/reply2.28c7604.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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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07/24 18:25
以包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務,可選擇簡易辦法計稅,適用3%的“征收率”。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guān)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guān)事項的規(guī)定》:
(七)建筑服務。
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務,是指施工方不采購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購輔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筑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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