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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個人行使股票期權時,什么時候并入當年綜合所得?什么時候全額單獨試用綜合所得稅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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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你好,同學。164號文件規(guī)定,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居民個人一個納稅年度內取得兩次以上(含兩次)股權激勵的,應將各次的所得合并后,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全額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納稅年度為自公歷1月1日~12月31日。
2020 09/21 21:15
84785030
2020 09/21 21:18
如果是在18年1月1號持有,在2020年2月1號月一號行權,總共只取得過一次股權激勵,這種情況應該是并入綜合所得,還是全額單獨使用綜合所得稅率表
陳詩晗老師
2020 09/21 21:20
不并入綜合所得,是單獨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的。
84785030
2020 09/21 21:25
請問這里只取的一次股權激勵,為啥布并綜合所得呢?書上又說要取得兩次或兩次以上才不并入總綜合所得嗎?
這個點上我有點糊涂了
陳詩晗老師
2020 09/21 21:31
居民個人取得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限制性股票、股權獎勵等股權激勵(以下簡稱股權激勵),符合有關規(guī)定條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全額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股權激勵收入×年度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一個納稅年度內取得兩次以上(含兩次)股權激勵的,合并按上述規(guī)定計算納稅。
不管一次還是二次,都不并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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