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與廣告公司簽訂場地租賃服務合同,為我司提供場地租賃服務,以便我司做產品推廣活動。因廣告公司經營范圍沒有場地租賃服務,所以提供了廣告服務的發(fā)票,是否可行?有無涉稅風險?

84784995| 提問時間:2021 07/09 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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樸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會計師
同學你好 這個可以的哦
2021 07/09 14:13
84784995
2021 07/09 14:15
老師你好,這種情況不屬于發(fā)票內容與合同所約定的服務不一致嗎?這種發(fā)票也是可以的嗎,總感覺有點小問題
樸老師
2021 07/09 14:20
同學你好 這個可以改一下合同 合同和發(fā)票一致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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