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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您好,我們屬于總公司,下屬有一家分公司,之前分公司銷售的產(chǎn)品,都是總公司調(diào)撥的,請問總公司能否給分公司簽購銷合同呢 如果簽了購銷合同,是不是就要視同銷售,要繳稅?

84784992| 提問時間:2021 10/09 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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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len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注冊會計師,高級會計師
同學好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guī)定,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tǒng)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需視同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因此,不在同一縣市的總分公司之間調(diào)撥商品用于銷售應當在發(fā)貨的當天開具專用發(fā)票,繳納增值稅.如果總分機構之間的商品調(diào)撥不是用于銷售,則不需繳納增值稅. 如果調(diào)撥用于銷售,無論簽不簽合同都視同銷售
2021 10/09 1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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