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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居民企業(yè) 20×7年度境內(nèi)應納稅所得額為230萬元,該企業(yè)在與我國已簽訂稅收協(xié)定的甲、乙兩國設有分支機構,在甲國的分支機構的應納稅所得額為70萬元,所得稅稅率為30%。在乙國的分支機構的應納稅所得額為60萬元,所得稅稅率為20%。假設該企業(yè)按在甲、乙兩國稅法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與我國稅法計算的一致,并已繳納相關稅款。請計算該企業(yè)匯總在我國應繳納的企業(yè)所得稅稅額。

84785016| 提問時間:2021 12/20 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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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壹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中級會計師,稅務師
全部應納稅額(230+70+60)*25*=460*25% 甲國交稅70*30%=21 甲國抵免額70*25%=17.5 乙國交稅60*20%=12 乙國抵免限額60*25*%=15 應交所的稅460*25%-17.5-12
2021 12/20 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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