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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是一家健身器材銷售公司。2×19年11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銷售5000件健身器材,單位銷售價格為500元,單位成本為400元,開出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銷售價格為250萬元,增值稅為32.5萬元。健身器材已經發(fā)出,但款項尚未收到。根據(jù)協(xié)議約定,乙公司應于2×19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貨款,在2×20年3月31日之前有權退還健身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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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03/10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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