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老師您好,請問保理融資的時候,債權人在進行應收賬款轉讓時,收到的轉讓對價是否需要納稅?有哪些法律或規(guī)定的相關條款作為支撐?謝謝
溫馨提示:如果以上題目與您遇到的情況不符,可直接提問,隨時問隨時答
速問速答同學你好,不需要納稅。具體規(guī)定分析如下,
(一)供應商應收賬款轉讓環(huán)節(jié)
確定應收賬款轉讓環(huán)節(jié)的增值稅,關鍵在于界定應收賬款的轉讓是否屬于轉讓金融商品,根據(jù)財稅〔2016〕36號文件規(guī)定:金融商品轉讓主要是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權的業(yè)務活動。其他金融商品轉讓包括基金、信托、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和各種金融衍生品的轉讓。
應收賬款既不屬于資產管理產品也不屬于金融衍生品,因此,應收賬款轉讓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無需繳納增值稅。
(二)商業(yè)保理公司購入應收賬款
(1)對于融資保理,商業(yè)保理公司購入應收賬款主要是為供應商提供融資服務,折價購入應收賬款與最終收款之間的差額本質上帶有利息屬性,但同時也會涉及因提供咨詢服務等單獨收取額外費用的情形。因此,商業(yè)保理公司取得的利息性質的收益應按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但此處需要先對保本收益的概念做以分析,增值稅中所稱的“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是指合同中明確承諾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資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屬于利息或利息性質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此處的保本所強調的是合同約定的本金償還義務,而不是只有無沒能力償還的風險。基于這一本質,有觀點認為商業(yè)保理公司所簽訂的保理合同,無論有無追索權,都不改變購貨方無條件支付貨款的義務,都符合保本的定義,均應按貸款服務以6%稅率繳納增值稅。
對于這一觀點,本文認為其搞錯了合同對象,保理合同的簽訂雙方為供貨方及商業(yè)保理公司,而貸款服務的雙方當事人也僅為供貨方與商業(yè)保理公司,并不涉及購貨方,所以判斷該收益是否保本,要看供貨方與商業(yè)保理公司之間的合同安排,而不能穿透至供貨方與購貨方之間的合同安排,那樣不符合增值稅業(yè)務流與發(fā)票流的合一。
因此,對于附追索權的保理合同,由于供貨商承諾債務人無力還款時,承擔相應責任,因此屬于承諾還本的保本收益,應按貸款服務以6%稅率繳納增值稅。
對于不附追索權的保理合同,由于債務人無力還款風險全部由商業(yè)保理公司自己承擔。其實質是供貨商未對商業(yè)保理公司承諾其可以獲得保本收益,因此應按非保本收益無需繳納增值稅。
而對于額外收取的咨詢費等,若是按應收賬款一定比例收取的費用而未提供實質的咨詢服務或與該保理合同直接相關,則下游無法抵扣進項稅。
(2)對于到期保理,其并未對供貨方提供融資服務,而是提供了應收賬款催收、管理銷售分戶帳及壞賬擔保等服務,均是屬于直接收取費用的金融服務,稅率為6%。
(三)銷售發(fā)票的開具
在保理業(yè)務中,有些情況下貨款交付供貨方后,供貨方再轉交商業(yè)保理公司,而有些情況下由商業(yè)保理公司直接從購貨方收取款項。無論采取哪種方式,應收賬款的轉讓都不應該改變原有的開票主體,對于融資租賃保理,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0號文件規(guī)定,融資租賃債權的轉讓不改變基礎的租賃關系,仍由出租人向承租人開票。
2022 05/04 15:57
閱讀 8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