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甲公司 2018 年 5 月 1 日開始自行研發(fā)一項新產品,2018 年 5 月至 11 月發(fā)生的各項研究、開發(fā)等費用共計200 萬元,2018 年 12 月研究成功,進入開發(fā)階段,發(fā)生支出240萬元,假設開發(fā)階段的支出有40%滿足資本化條件。2019年 1 月 1 日依法申請了專利,支付注冊費 4 萬元,甲公司自行研發(fā)成功該項新產品,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tài)。2019 年 3 月 1 日為運行該項資產發(fā)生員工培訓費 10 萬元,該項無形資產預計尚可使用 10 年,無殘值,采用直線法攤銷,稅法規(guī)定的無形資產攤銷年限、殘值和攤銷方法與會計相同,為研發(fā)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fā)生的研究開發(fā)費用,按照 175%稅前扣除。不考慮其他因素, 則甲公司 2019 年年末該項無形資產的計稅基礎為(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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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形資產的入賬價值=240*40%+4=100
2019年攤銷=100/10/12*10=8.33
計稅基礎=(100-8.33)*175%=160.4225
2022 05/14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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