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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會計師事務所是一般納稅人,2019年5月,該會計師事務所發(fā)生如下業(yè)務: (1)向某集團公司提供財務咨詢服務,取得不含稅收入100萬元; (2)向5家災區(qū)企業(yè)免費提供審計服務; (3)因日常經營業(yè)務的差旅需要,員工提交若干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經計算,相關行程的票價合計3.2萬元,燃油附加費合計700元。 根據上述情況,回答以下問題: (1)上述業(yè)務(1)產生的銷項稅額是多少? (2)該會計師事務所是否應就上述業(yè)務(2)繳納增值稅?請說明理由。 (3)上述業(yè)務(3)產生的可抵扣的進項稅額是多少?

84784986| 提問時間:2022 05/21 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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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何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注冊會計師,中級會計師,初級會計師,審計師,稅務師
(1)上述業(yè)務(1)產生的銷項稅額=100×6%=6(萬元)。 (2)該會計師事務所不應就上述業(yè)務(2)繳納增值稅。根據增值稅法律制度,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不包括其他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視同銷售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yè)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題述情況下,該會計師事務所免費提供服務的對象是災區(qū)企業(yè),系出于公益目的,因此該筆業(yè)務并不視同銷售,無需繳納增值稅。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的,航空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價+燃油附加費)÷(1+9%)×9%。所以,上述業(yè)務(3)產生的可抵扣的進項稅額=(3.2+0.07)÷(1+9%)×9%=0.27(萬元)。
2022 05/21 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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