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6、甲公司在2017年度的會計利潤和應納稅所得額均為-300萬元,按照稅法規(guī)定允許用以后5年稅前利潤彌補虧損。甲公司預計2018年至2020年每年利潤分別為100萬元、150萬元和80萬元,假設甲公司2018年和2019年實際實現(xiàn)的應納稅所得額與預計利潤相同,適用的所得稅稅率始終為25%,無其他暫時性差異。則甲公司2019年有關遞延所得稅發(fā)生額的處理不正確的有( )。 遞延所得稅資產借方發(fā)生額為37.5萬元 遞延所得稅資產發(fā)生額為 0 遞延所得稅資產貸方發(fā)生額為 37.5 萬元 遞延所得稅資產貸方發(fā)生額為 12.5 萬元 老師,這題看解析沒看懂,能給個解題過程嗎?17年的會計利潤應納稅所得額和后面18、19、20年是什么個關系,這塊完全不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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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未來3年的應納稅所得額已經超過300萬元,可抵扣暫時性差異能夠在稅法規(guī)定的5年經營期內轉回,2017年應該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300×25%=75(萬元);2018年轉回遞延所得稅資產的金額=100×25%=25(萬元);2019年轉回遞延所得稅資產的金額=150×25%=37.5(萬元)
2022 06/06 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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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06/06 20:37
也就是說2017年遞延所得稅資產期末余額75萬,題目中列示的18-20年的利潤是可以直接乘所得稅率計算遞延所得稅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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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06/06 20:40
為什么18、19年的就能判斷是遞延所得稅資產呢?
魯老師 ![](/wenda/_nuxt/img/reply2.28c7604.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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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06/06 20:46
你好,18和19年因為是盈利,合計250萬,但是17年是虧損300萬,可以彌補虧損。所以不用交所得稅,所以需要沖回17年計提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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