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原告珠海某有限公司與被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簽訂《基本供貨合同》,后原告按照約定向被告提供了貨物。2015年7月22日,原、被告雙方對2015年5月至7月期間的交易進行對賬, 被告在對賬單上加蓋公章予以確認,雙方確認被告應付原告貨款50萬元。對賬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貨款,起初被告以資金緊張為由拒絕支付,從2015年底被告所有電話、手機等全部停機或關機,原告再也無法聯(lián)系上被告。2016年6月,原告珠海某公司將被告四川某公司和其法定代表人、公司股東劉某一起起訴到法院,要求被告四川某公司四 川某公司支付貨款,股東劉某承擔連帶責任。 問:股東劉某是否應當為其公司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問什么?
溫馨提示:如果以上題目與您遇到的情況不符,可直接提問,隨時問隨時答
速問速答您好
有限公司的股東對公司債務不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法規(guī)定
2022 06/24 07:43
閱讀 2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