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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以前的會計,計提去年年終獎個稅有計提貸方1020元,發(fā)放的時候沒有給扣下,這個員工也離職了,我要怎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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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首先,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職工離職前應為其代扣代繳社會保險金、離職金以及應納稅所得項目的個人所得稅,扣除標準為當月個稅稅率及速算扣除數。
其次,關于去年年終獎計提的個稅,根據《財稅「[2006]39號文件的規(guī)定,一般企業(yè)應當將離職員工計提的個稅以社會保險費代扣代繳的形式進行處理。
因此,我們可以在結束離職員工的計薪清算時,將其去年年終獎的個稅收回,重新計算個稅稅款,然后再從其薪金中將個稅扣除后繳至主管稅務機關,以免產生稅務違法問題。此外,為了使離職員工免受可能的風險,可以考慮將其按規(guī)定辦理期末離職手續(xù),將其相關信息報送到稅務機關,以便加強稅務管理。
拓展知識:
在職員工的個稅扣繳是按月扣繳的,計算方法是:減去免征額(3500元),再乘以上月應納稅所得額/上月應納稅所得額+免征額,在乘以本月稅率及速算扣除數;而離職員工的個稅計算,則是一次性計算,按累計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減去免征額,再乘以本月累計稅率及速算扣除數。
2023 01/11 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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