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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一家開證銀行在審查我某進出口公司通過中國銀行議付行提交的全套單據期間發(fā)現開證申請人倒閉,開證銀行以開證申請人倒閉為由通知議付行轉告受益人拒付貨款。開證行的做法正確嗎

84784994| 提問時間:2023 01/23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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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情況下,開證行的行為是正確的。這是因為開證申請人在倒閉后就無法清償貨款,這會給開證行帶來經濟風險,因此,開證行只能通知受益人拒付貨款,以防止損失的發(fā)生。 此外,根據《中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第四項規(guī)定,開證行應負責撥付貨款,不得提出任何拒絕理由,而開證申請人倒閉正是一個可以拒付貨款的合法原因。因此,開證行在此情況下做出的拒付貨款的決定是正確的。 此外,當發(fā)生類似情況時,為了避免貨款受損,開證申請人的信用狀況應及時向開證行報告,以便開證行能夠及時采取其他措施以減少損失,比如變更受益人或替代受益人,以此來預防損失的發(fā)生,為此,進出口公司也應該重視信用管理,及時把握企業(yè)信息,以免造成損失。
2023 01/23 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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