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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21年12月1日,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銷售合同,以賒銷方式向乙公司銷售一批商品,簽訂合同當日開出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價款為80萬元,增值稅銷項稅額為10.4萬元,商品控制權已經(jīng)轉(zhuǎn)移給乙公司。合同約定乙公司有權在三個月內(nèi)退貨。2021年12月31日,甲公司尚未收到上述款項。根據(jù)以往經(jīng)驗估計退貨率為12%。不考慮其他因素,甲公司應當確定的交易價格為()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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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根據(jù)以往經(jīng)驗估計退貨率為12%,因此甲公司應當確定的交易價格為72萬元。即80-10.4-8(80*12%)=72。
在貿(mào)易行為中,“交易價格”一般指當事人之間實際訂立的雙方同意的交易價格,通常由買賣雙方自行決定,是受買賣雙方及其他影響因素影響所決定的,故當買賣雙方發(fā)生退貨行為時,交易價格也會有所變化。例如,當前情景中,由于乙公司有權在三個月內(nèi)退貨,而甲公司以賒欠付款方式銷售商品,當退貨發(fā)生時,有可能會導致甲公司收不到全部貨款,因此可以適當降低約定的交易價格,從而顧及到公司的現(xiàn)金流,以免受損失。
值得一提的是,交易價格是確定納稅義務的基礎,當交易價格變化時,與之相關的增值稅也會隨之變化,故在納稅時應當按照變化后的交易價格重新計算稅額。
2023 01/26 0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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