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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好,已銷售商品,未開票也未收到款,由于簽訂了下浮合同價,合同虧損,虧損金額與已銷售商品金額相同,購買方不要發(fā)票,款也不付,銷售方增值稅怎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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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在這種情況下,銷售方增值稅應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十一條第四款之規(guī)定,商品出售,應發(fā)票且實際收款時,銷售方應收取增值稅;若簽訂下浮合同價,且與銷售商品金額相同,購買方不發(fā)票,款也不付的,銷售方不收取增值稅。此外,下浮合同價的虧損,銷售方應以損失的形式進行會計處理,但虧損不能在計算增值稅的應納稅額中扣除,無法以其減免稅,也無法抵減增值稅繳納額。
2023 01/26 1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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