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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明顯的造假,注冊會計師的失職都有哪些表現? 對于大股東占用巨額資金的情況,注冊會計師在審計中如何恰當發(fā)表審計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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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明顯的造假,注冊會計師的失職表現包括以下幾點:一是未能有效控制風險,忽視審計程序和審計標準,沒有及時發(fā)現關鍵信息或迷惑性信息;二是報告不真實、不完整,未能反映企業(yè)實際情況,失去審計獨立性;三是違反法律法規(guī),未能遵守會計準則規(guī)定,答非所問;四是放任負責人重大違法行為,未有加以制止。
對于大股東占用巨額資金的情況,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國家的會計準則要求,履行審計責任,及時發(fā)現可疑事實,按照嚴格的審計程序和標準,進行審計,采取合理控制措施,及時報告審計結果,并盡力減少發(fā)生審計一致性的風險,從而向投資者提供準確可靠的審計信息。對于大股東占用巨額資金的情況,我國的《公司法》中的有關規(guī)定主要有禁止超越授權范圍的占用股東權益的規(guī)定,以及限制大股東自用資金的規(guī)定等。
拓展知識:審計獨立性是審計的核心,一般的審計規(guī)范和國際審計準則都要求審計師具備審計獨立性,即審計師在審計活動中與審計對象要保持獨立,依據無疑客觀和獨立性的審計證據和材料來發(fā)出實質、真實且可信的審計意見。只有審計師具備審計獨立性,才能更好的在審計活動中發(fā)揮作用,保護審計的有效性,準確反映企業(yè)的實際情況。
2023 01/29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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