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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1月份工資的個人所得稅,是在1月份計提,2月份發(fā)放后,在3月份的時候登錄個稅扣繳客戶端進行1月份工資的申報繳納嗎

84784990| 提問時間:2023 01/30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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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老師2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中級會計師,初級會計師,CMA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guī)定,財政部門以及稅務機關規(guī)定:個人的個人所得稅(以下簡稱個稅)是在當月發(fā)放的工資中按照規(guī)定的稅率及征收范圍計算繳納的,并不拖欠發(fā)放或拖延發(fā)放,故而1月份工資的個稅是在1月份發(fā)放后,通過登錄個稅客戶端填寫所需信息,進行1月份工資的申報繳納。另外,原稅法規(guī)定,若當月發(fā)放工資和分紅額較大,當月個人應繳納的稅款較多,可以申請分期繳納稅款,但分期繳稅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若超過6個月的,則取消分期繳納資格,稅款超拖欠的部分,利息按拖欠的部分按當月最高額進行計算。此外,稅法還規(guī)定,企業(yè)未按時繳納的稅款,應當按當月最高額收取滯納稅金。 拓展知識:個人所得稅是一種定額扣除制度,即按照規(guī)定的稅率和征收范圍,在當月發(fā)放的工資合計金額中,從全部收入中扣除一定比例的部分作為稅款支付給國家,這種定額扣除制度使得,收入者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合理申報自己所得的數額,從而獲得優(yōu)惠的稅收待遇。
2023 01/30 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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