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2019年5月10日,甲公司與乙企業(yè)簽訂了一份買賣合同,合同約定:乙企業(yè)向甲公司購買20噸藥材;合同簽訂后5日內,乙企業(yè)向甲公司支付定金10萬元;交貨時間為7月底,交貨地點為乙企業(yè)的庫房,驗貨后3日內付清貨款。 2019年7月10日,甲公司委托丙運輸公司將藥材發(fā)給乙企業(yè)。運輸途中,因遇山洪暴發(fā)致使藥材被洪水浸泡。乙企業(yè)收到藥材后,請當?shù)刭|量檢查部門進行了檢驗,確認該批藥材已不適于制作藥品。乙企業(yè)立即電告甲公司,提出如下要求:①退貨;②雙倍返還定金;③賠償因停工所造成的5萬元損失。甲公司意識到事情對自己不利,遂提出該合同僅加蓋了公章,未經其法定代表人簽字確認,因而是無效合同。 要求: (1)貨物在運輸途中受損,損失應由誰承擔?說明理由。 (2)乙企業(yè)的要求哪一項是不合理的?說明理由。 (3)甲公司主張合同無效是否合理?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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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貨物在運輸途中受損,應由丙運輸公司承擔損失。根據(jù)《合同法》第188條規(guī)定,貨物運輸人應當承擔運送貨物的全部責任,無論運輸人與合同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運輸合同。
(2)乙企業(yè)要求雙倍返還定金是不合理的。根據(jù)《合同法》第54條規(guī)定,當事人之間因履行合同已受到損失時,可以要求按此損失金額賠償,但不得要求賠償超過損失金額的雙倍。
(3)甲公司主張合同無效不合理。根據(jù)《合同法》第11條規(guī)定,雙方當事人主體有權利、行為能力的人,以及按照法律規(guī)定由其法定代表人簽字形式確認的,均視為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因此,只要雙方當事人有權利、行為能力,而且簽訂了買賣合同,就視為合法有效的合同,不可以僅僅由公章確認來提出合同無效的主張。
拓展知識:在我國的民法中,合同的有效性的判斷依據(jù)是合同的完整性,即當事人有權利、行為能力并存在自愿,同時雙方經過協(xié)商達成一致,以達到雙方最初意圖,并由當事人以法定形式簽字確認,以達到雙方約定的效力,才能認定合同有效。
2023 02/05 0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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