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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買賣合同后,為了支付價款,甲公司簽發(fā)了一張以乙公司為收款人的銀行承兌匯票,公司財務經理簽字,并加蓋了公司的合同專用章。承兌人丙銀行的代理人簽字并加蓋了銀行的匯票專用章。乙公司背書轉讓給丁公司后,丁公司在票據到期時向丙銀行請求付款。銀行拒絕付款,請問丁公司可以行使追索權嗎?丁公司如何能拿到錢呢

84784977| 提问时间:2023 04/18 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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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龍老師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級會計師,CMA,初級會計師
首先,丁公司不能向甲乙公司行使追索權;因為出票人甲公司加蓋的是“合同專用章”,即簽章不符合規(guī)定,則票據無效,所以丙銀行可以拒絕付款,持票人也不享有票據權利,不能向甲乙追索。單位在票據上的簽章,應為該單位的財務專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丁公司可以向乙公司行使債權權利。
2023 04/18 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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