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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行程單中的民航發(fā)展基金不能抵扣進項稅,具體的稅務條文是哪個?

84784958| 提問時間:2023 06/12 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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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艷紅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中級會計師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六條規(guī)定,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納稅人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暫按照以下規(guī)定確定進項稅額: 1.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的,為發(fā)票上注明的稅額;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的,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航空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價+燃油附加費)÷(1+9%)×9% …… 根據上述規(guī)定,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中的票價可以抵扣進項稅,民航發(fā)展基金不能抵扣進項稅。
2023 06/12 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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