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各抵押權人按照債權比例受償。,,,,, 如果第二個債權人辦理了抵押物登記呢?怎么分配
溫馨提示:如果以上題目與您遇到的情況不符,可直接提問,隨時問隨時答
速問速答你好學員,都沒辦理安裝合同先后,有抵押權的,抵押權在先
我國《擔保法》第54條的規(guī)定除體現了登記優(yōu)先的原則外,還對未登記的動產抵押權作出了“設立在先”的規(guī)定,即同為未登記的不動產抵押,按合同生效時間的先后順序清償。我們認為,該規(guī)定缺乏法理依據,不盡合理,實為立法之缺陷。理由為:
1.該規(guī)定與未經登記的抵押權不得對抗第三人的法理相互矛盾。根據我國《擔保法》的規(guī)定,未經登記的動產抵押同樣具有法律效力,只是不能對抗第三人。所謂第三人,是指與抵押財產有利害關系的抵押人和抵押權人以外的人。那么當抵押人將同一標的物向甲、乙兩個債權人提供抵押擔保時,對于抵押人與甲之間的抵押合同來講,乙毫無疑問是第三人,對抵押人與乙之間的抵押合同來講,甲當然也是第三人。同為第三人,甲之抵押權不得對抗乙,乙之抵押權不得對抗甲,兩者的法律地位是完全平等的,不應有優(yōu)劣之分。在抵押物不足以清償甲、乙兩方的債權總額時,一方債權之優(yōu)先實現必將損害另一方之利益,因此,擔保法關于“設定在先”的規(guī)定是有悖于動產抵押登記的對抗效力原則的。
2.在司法實踐中,如果適用“設定在先”原則,必將危及交易安全。主要表現為可能發(fā)生抵押人和其中一個抵押權人惡意串通,任意篡改提前抵押合同簽訂日期,從而影響實際是前位抵押權人的債權實現。抵押人也有可能惡意隱瞞標的物已設定抵押的情形向后位抵押權人提供重復抵押,因為未登記,后位抵押權人也無從知道標的物已設定抵押,如適用“設定在先”,后位抵押權人的利益有可能完全得不到保護,顯失公平。為了降低風險,后位抵押權人在今后的交易中也可能不再接受抵押作為擔保形式,也一定程度上影響抵押物的融資功能。
正因為認識到“設定在先”的局限性,《擔保法司法解釋》及時對上述規(guī)定作出了修正,第76條規(guī)定:“同一動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實現抵押權時,各抵押權人按照債權比例受償?!庇纱丝梢?,在《擔保法司法解釋》中完全廢棄了“設定在先”的規(guī)定,而采取了“順序同等”原則。這一規(guī)定也與《物權法》的規(guī)定相吻合。
2023 07/29 09:21
閱讀 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