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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fā)出原料及主要材料A材料委托萬達公司加工成原料及主要材料G材料(屬于應稅消費品)。(1)發(fā)出A材料的成本為23萬元。(2)以存款支付:專用發(fā)票所列的加工費為4萬元,增值稅13%;專用發(fā)票所列的往返運輸費3000元,增值稅270元;普通發(fā)票所列的裝卸費、保險費800元。(3)萬達公司交付加工完成的G材料時,按照10%稅率代扣代繳消費稅3萬元,以存款支付。加工收回的G材料用于連續(xù)生產(chǎn)應稅消費品。(4)加工完成的G材料收到并驗收入庫。G材料按計劃成本計價核算,確認的計劃成本為28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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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08/19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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