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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帶來什 案例2 A公司從事電腦批發(fā)零售和電腦軟件開發(fā)業(yè)務。A公司與B公司經(jīng)協(xié)商約定如下:由A公司向B公司銷售一批專用電腦設備,價款100萬元。同時,A公司要向B公司提供與該批電腦設備有關的軟件開發(fā)服務,價款80萬元。銷售電腦設備,適用增值稅稅率為13%;提供軟件開發(fā)服務,適用增值稅稅率為6%。 分析要求:A公司應按混合銷售處理還是按兼營處理?雙方簽訂的合同份數(shù)是否為劃分的依據(jù)?如果電腦價款是80萬元,而軟件開發(fā)服務是100萬元,是否會影響界定? 混合銷售的界定標準是什么?

84784961| 提問時間:2023 11/23 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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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應按混合銷售處理 雙方簽訂的合同份數(shù)不能做為劃分的依據(jù) 如果電腦價款是80萬元,而軟件開發(fā)服務是100萬元,不會影響界定 混合銷售的界定標準是:一是其銷售行為必須是一項;二是該項行為必須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
2023 11/23 1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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