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甲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主要從事貨物運輸、裝卸搬運和倉儲服務(wù)。2022年5月有關(guān)(1)提供貨物運輸服務(wù),取得含增值稅價款30萬元,同時收取 裝費1萬元。(2)提供裝卸搬運服務(wù),取得含增值稅價款3萬元。(5)采取預(yù)收款方式向乙公司出租1輛2020年購進的運輸車輛,5月16日簽訂有形動產(chǎn)租賃合同,租期3個月。5月20日收到乙公司支付的含稅租賃費5650元,5月23日向乙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5月28日向乙公司交付出租的運輸車輛。(6)無償為關(guān)聯(lián)企業(yè)丙公司提供倉儲服務(wù),同類倉儲服務(wù)含增值稅價款2000元。 經(jīng)營情況如下: (3)提供倉儲服務(wù),取得含增值稅價款7萬元。 (4)出租一間閑置倉庫,取得含增值稅租金4萬元,該倉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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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12/18 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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