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為高新技術企業(yè),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15%。2x21年1月1日遞延所得稅資產余額15萬元(全部為計提資產減值準備產生,其中存貨項目計提的跌價準備40萬元,應收賬款計提壞賬準備60萬元。);遞延所得稅負債余額7.5萬元,(全部為交易性金融資產項目的公允價值上升50萬元產生)為7.5萬元。根據(jù)稅法規(guī)定自2x22年1月1日起甲公司不再屬于高新技術企業(yè),同時該公司適用的所得稅稅率變更為25%。 該公司2x21年利潤總額為8000萬元,涉及所得稅會計的交易或事項如下: (1)2x21年12月31日,當年1月20日新購入房地產成本1000萬元,作為投資性房地產核算,其公允價值為1200萬元,當年按稅法規(guī)定可計提折舊100萬元。 (2)2x21年6月20日,輝正公司因違反法律法規(guī)被相關行政部門處以100萬元罰款,罰款尚未支付。 (3)2x21年12月31日,輝正公司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由600萬元跌到560萬元,成本550萬元; (4)2x21年12月31日,輝正公司6月購入持有的其他權益工具投資公允價值由2000萬元跌到1800萬元。 (5)2x21年10月10日,輝正公司由于為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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