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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對子公司擔??梢韵群炇饏f(xié)議后公告么

84784985| 提問時間:2024 07/15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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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菲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中級會計師,稅務師
同學,你好 是可以的
2024 07/15 10:19
84784985
2024 07/15 10:20
跨年也可以么?這個得政策依據(jù)是那個呀
小菲老師
2024 07/15 10:22
1 2021年1月1日之前,上市公司對外擔保,未予公告,影響擔保的效力嗎? 最高法院官方主辦的《人民司法》2021年第4期發(fā)表了《〈關于適用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的理解和適用》(下稱“《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理解與適用》”)一文,該文已闡明《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第9條不具有溯及力,“雖然本解釋第9條制定的依據(jù)是公司法第十六條,且公司法并未修改或者廢止,但由于公司法第十六條并無關于上市公司提供擔保的特別規(guī)定,因此本解釋關于上市公司對外提供擔保的規(guī)定屬廣義的法律解釋,不應賦予其溯及既往的效力。也就是說,本解釋第9條僅適用于2021年1月1日后發(fā)生的擔保行為?!?因此,2021年1月1日之前上市公司對外擔保未經公告的,其效力認定應當適用當時的規(guī)定。而《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施行前,對接受上市公司擔保作出具體規(guī)定的是《九民會紀要》第22條,該條規(guī)定:“債權人根據(jù)上市公司公開披露的關于擔保事項已經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通過的信息訂立的擔保合同,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上述規(guī)定從正面規(guī)定接受上市公司擔保已審查公告的,擔保合同有效,但并未從反面明確規(guī)定未審查公告的,擔保合同一律無效或不發(fā)生效力。最高法院在《〈全國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理解與適用》一書中認為,對于需由上市公司股東大會決議的擔保事項,未經公告的,應認定債權人非屬善意相對人、擔保合同無效;對于僅需上市公司董事會決議的擔保事項,債權人對董事會決議進行了實質審查的,應認定債權人為善意相對人、擔保合同有效。在《九民會紀要》生效后作出裁判的相關案件中,對于僅需董事會決議的擔保事項,法院也認為,如果債權人審查了董事會決議、未審查公告,可認定擔保合同有效,如(2020)浙民終829號案、(2020)豫民終182號案等。 因此,按照《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理解與適用》的意見,以及部分法院案例中的裁判觀點,2021年1月1日前的上市公司對外提供擔保,不能僅因未經公告而影響擔保合同的效力,對于僅需董事會決議的擔保事項只要債權人履行了實質審查義務,可認定擔保合同有效。 2 2021年1月1日之后,上市公司對外擔保已經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未予公告,影響擔保的效力嗎? 2021年1月1日之后發(fā)生的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應當適用《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第9條的規(guī)定。 《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理解與適用》中認為:“本解釋對于上市公司對外提供擔保進行了特別規(guī)定:一方面,上市公司對外擔保,不僅須依據(jù)公司法第十六條由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而且還要對決議公開披露,但如果債權人僅僅是根據(jù)披露的信息與上市公司簽訂擔保合同,人民法院也認定擔保有效,上市公司應承擔擔保責任;另一方面,即使上市公司已根據(jù)公司法第十六條由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對擔保事項進行決議,但如果債權人不是根據(jù)上市公司公開披露的對外擔保的信息簽訂擔保合同,人民法院也應認為擔保合同對上市公司不發(fā)生效力,此時公司既不承擔擔保責任,也不承擔其他賠償責任。” 據(jù)此可以認為,《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第9條確立了認定擔保效力應以公開披露的信息為準的原則。因此,2021年1月1日以后,債權人接受上市公司擔保必須基于公開披露的信息對擔保事項進行審查,即便擔保人事實上形成了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只要未經公告,亦不足以使債權人產生合理信賴,擔保合同對上市公司不發(fā)生效力。至于擔保合同不發(fā)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根據(jù)第9條的規(guī)定,上市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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