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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您好,勞務派遣公司給我司開出的差額征稅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可以抵扣進項嗎,如果有,有相應政策支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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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抵扣的。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7號)第一條規(guī)定,選擇差額納稅的納稅人,向用工單位收取用于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的費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可以開具普通發(fā)票。參考廣東省稅務局的解答,https://guangdong.chinatax.gov.cn/siteapps/webpage/gdtax/tjjcx/tjjcx_result.jsp?cid=98726ab9f50e4bd1b2d9825d174da0ac
祝您學習愉快!
06/04 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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